恪別𡧲版𢯢𢷮𧵑「書院:憲法渃共和社會主義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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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𣳔164: | 𣳔164: | ||
:3. 嚴禁分別對處𧗱界。 | :3. 嚴禁分別對處𧗱界。 | ||
;條27. | ;條27. | ||
: | :公民𨇜𨑮𠔭歲𠭤𬨠固權保舉吧𨇜𠄩𨑮𠬠歲𠭤𬨠固權應舉𠓨國會、會同人民。役寔現各權尼由律定。 | ||
;條28. | ;條28. | ||
:1. 公民固權參加管理家渃吧社會、參加討論吧建議貝機關家渃𧗱各問題𧵑基礎、地方吧哿渃。 | :1. 公民固權參加管理家渃吧社會、參加討論吧建議貝機關家渃𧗱各問題𧵑基礎、地方吧哿渃。 | ||
:2. 家渃造條件抵公民參加管理家渃吧社會:公開、明白𥪝役接認、返回意見、建議𧵑公民。 | :2. 家渃造條件抵公民參加管理家渃吧社會:公開、明白𥪝役接認、返回意見、建議𧵑公民。 | ||
;條29. | ;條29. | ||
: | :公民𨇜𨑮𠔭歲𠭤𬨠固權表決期家渃組織徵求意民。 | ||
;條30. | ;條30. | ||
:1. 每𠊛固權叫奈 、訴告貝機關、組織、個人固審權𧗱仍役𫜵債法律𧵑機關、組織、個人。 | :1. 每𠊛固權叫奈 、訴告貝機關、組織、個人固審權𧗱仍役𫜵債法律𧵑機關、組織、個人。 | ||
| 𣳔669: | 𣳔669: | ||
:2. 提議國會保、免任、罷任副主席渃、首相政府;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補任、免任、革職副首相政府、部長吧成員恪𧵑政府。 | :2. 提議國會保、免任、罷任副主席渃、首相政府;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補任、免任、革職副首相政府、部長吧成員恪𧵑政府。 | ||
:3. 提議國會保、免任、罷任正案座案人民最高、院長院檢察人民最高;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補任、免任、革職審判座案人民最高;補任、免任、革職副正案座案人民最高、審判各座案恪、副院長、檢察員院檢察人民最高;決定特赦;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公佈決定大赦; | :3. 提議國會保、免任、罷任正案座案人民最高、院長院檢察人民最高;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補任、免任、革職審判座案人民最高;補任、免任、革職副正案座案人民最高、審判各座案恪、副院長、檢察員院檢察人民最高;決定特赦;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公佈決定大赦; | ||
:4. | :4. 決定贈賞勳章、徽章、各𢄩賞家渃、名號榮譽家渃:決定朱入國籍、推國籍、𠭤吏國籍或削國籍越南; | ||
:5. 統領力量武裝人民、𡨺職主席會同國防吧安寧、決定封、陞、降、削軍銜級將、准都督、副都督、都督海軍;補任、免任、革職總參謀長、主任總局政治軍隊人民越南;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或𧵑委班常務國會、公佈、罷𠬃決定宣佈情狀戰爭:𠶌據𠓨議決𧵑委班常務國會、𫥨令總動員或動員局部、公佈、罷𠬃情狀緊急;𥪝場合委班常務國會空体合得、公佈、罷𠬃情狀緊急𥪝哿渃或於曾地方; | :5. 統領力量武裝人民、𡨺職主席會同國防吧安寧、決定封、陞、降、削軍銜級將、准都督、副都督、都督海軍;補任、免任、革職總參謀長、主任總局政治軍隊人民越南;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或𧵑委班常務國會、公佈、罷𠬃決定宣佈情狀戰爭:𠶌據𠓨議決𧵑委班常務國會、𫥨令總動員或動員局部、公佈、罷𠬃情狀緊急;𥪝場合委班常務國會空体合得、公佈、罷𠬃情狀緊急𥪝哿渃或於曾地方; | ||
:6. 接認大使特命全權𧵑渃外:𠶌據𠓨議決𧵑委班常務國會、補任、免任:決定舉、召回大使特命全權𧵑共和社會主義越南:封銜、級大使:決定談判、記條約國際人名家渃:程國會批准、決定加入或揕𢲼效力條約國際規定在款14條70:決定批准、加入或揕𢲼效力條約國際恪人名家渃。 | :6. 接認大使特命全權𧵑渃外:𠶌據𠓨議決𧵑委班常務國會、補任、免任:決定舉、召回大使特命全權𧵑共和社會主義越南:封銜、級大使:決定談判、記條約國際人名家渃:程國會批准、決定加入或揕𢲼效力條約國際規定在款14條70:決定批准、加入或揕𢲼效力條約國際恪人名家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