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別𡧲版𢯢𢷮𧵑「書院:憲法渃共和社會主義越南」
SaigonSarang (討論 | 㨂𢵰) n Text replacement - "徠" to "吏" |
SaigonSarang (討論 | 㨂𢵰) n 𠊝替文本-「𪥘󠄁」成「哿」 |
||
| 𣳔29: | 𣳔29: | ||
;條2. | ;條2. | ||
:1. 茹渃共和社會主義越南羅茹渃法權社會主義𧵑人民、由人民、爲人民。 | :1. 茹渃共和社會主義越南羅茹渃法權社會主義𧵑人民、由人民、爲人民。 | ||
:2. | :2. 渃共和社會主義越南由人民𫜵主;悉哿權力茹渃屬𧗱人民𦓡𡋂磉羅聯盟𡧲階級工人貝階級農民吧隊伍智識。 | ||
:3. 權力茹渃羅統一、固事分工、配合、檢詧𡧲各機關茹渃𥪝役寔現各權立法、行法、司法。 | :3. 權力茹渃羅統一、固事分工、配合、檢詧𡧲各機關茹渃𥪝役寔現各權立法、行法、司法。 | ||
;條3. | ;條3. | ||
:茹渃保擔吧發揮權𫜵主𧵑人民;公認、尊重、保衛吧保擔權𡥵𠊛、權公民;寔現目標民𢀭、渃猛、民主、公平、文明、𤗆𠊛固局𤯩𤋾𩛂、自由、幸福、固條件發展全面。 | :茹渃保擔吧發揮權𫜵主𧵑人民;公認、尊重、保衛吧保擔權𡥵𠊛、權公民;寔現目標民𢀭、渃猛、民主、公平、文明、𤗆𠊛固局𤯩𤋾𩛂、自由、幸福、固條件發展全面。 | ||
;條4. | ;條4. | ||
:1. | :1. 黨共產越南-隊先鋒𧵑階級工人、同時羅隊先鋒𧵑人民勞動吧𧵑民族越南、代表忠誠利益𧵑階級工人、人民勞動吧𧵑哿民族、𥙩主義莫-黎𠲃吧思想胡志明𫜵𡋂磉思想、羅力量領導茹渃吧社會。 | ||
:2. 黨共產越南𮇜抪密切貝人民、服務人民、𠹾事監察𧵑人民、𠹾責任𠓀人民𧗱仍決定𧵑𨉟。 | :2. 黨共產越南𮇜抪密切貝人民、服務人民、𠹾事監察𧵑人民、𠹾責任𠓀人民𧗱仍決定𧵑𨉟。 | ||
:3. 各組織𧵑黨吧黨員黨共產越南活動𥪝𣟂𥿍憲法吧法律。 | :3. 各組織𧵑黨吧黨員黨共產越南活動𥪝𣟂𥿍憲法吧法律。 | ||
| 𣳔166: | 𣳔166: | ||
:公民𨇜𨑮𠔭歲𧿨𬨠固權保舉吧𨇜𠄩𨑮𠬠歲𧿨𬨠固權應舉𠓨國會、會同人民。役寔現各權尼由律定。 | :公民𨇜𨑮𠔭歲𧿨𬨠固權保舉吧𨇜𠄩𨑮𠬠歲𧿨𬨠固權應舉𠓨國會、會同人民。役寔現各權尼由律定。 | ||
;條28. | ;條28. | ||
:1. | :1. 公民固權參加管理家渃吧社會、參加討論吧建議貝機關家渃𧗱各問題𧵑基礎、地方吧哿渃。 | ||
:2. 家渃造條件抵公民參加管理家渃吧社會:公開、明白𥪝役接認、返回意見、建議𧵑公民。 | :2. 家渃造條件抵公民參加管理家渃吧社會:公開、明白𥪝役接認、返回意見、建議𧵑公民。 | ||
;條29. | ;條29. | ||
| 𣳔520: | 𣳔520: | ||
:8. 決定成立、解體、入𢺹、調整地界單位行政𨑜省、城庯直屬中央。 | :8. 決定成立、解體、入𢺹、調整地界單位行政𨑜省、城庯直屬中央。 | ||
:9. 決定役宣佈情狀戰爭𥪝場合國會空體合得吧報告國會決定在期合近一。 | :9. 決定役宣佈情狀戰爭𥪝場合國會空體合得吧報告國會決定在期合近一。 | ||
:10. | :10. 決定總動員或動員局部:頒佈、罷𠬃情狀緊急𥪝哿渃或於曾地方。 | ||
:11. 寔現關係對外𧵑國會。 | :11. 寔現關係對外𧵑國會。 | ||
:12. 批准提議補任、免任大使特命全權𧵑共和社會主義越南。 | :12. 批准提議補任、免任大使特命全權𧵑共和社會主義越南。 | ||
| 𣳔539: | 𣳔539: | ||
:期懃切、國會成立委班臨時抵研究、審查𠬠預案或調查𧗱𠬠問題一定。 | :期懃切、國會成立委班臨時抵研究、審查𠬠預案或調查𧗱𠬠問題一定。 | ||
;條79. | ;條79. | ||
:1. | :1. 代表國會羅𠊛代面朱意志、願望𧵑人民於單位保舉𠚢𨉟吧𧵑人民哿渃。 | ||
:2. 代表國會聯係𬘋𨨪貝舉知、𠹾事監察𧵑舉知:收拾吧反映忠實意見、願望𧵑舉知貝國會、各機關、組織有關:寔現制度接觸吧報告貝舉知𧗱活動𧵑代表吧𧵑國會:㨋𠳒要求吧建議𧵑舉知:蹺𠼲、敦篤役解決叫奈、訴告吧向引、𢴇拕役寔現權叫奈、訴告。 | :2. 代表國會聯係𬘋𨨪貝舉知、𠹾事監察𧵑舉知:收拾吧反映忠實意見、願望𧵑舉知貝國會、各機關、組織有關:寔現制度接觸吧報告貝舉知𧗱活動𧵑代表吧𧵑國會:㨋𠳒要求吧建議𧵑舉知:蹺𠼲、敦篤役解決叫奈、訴告吧向引、𢴇拕役寔現權叫奈、訴告。 | ||
:3. 代表國會普遍吧運動人民寔現憲法吧法律。 | :3. 代表國會普遍吧運動人民寔現憲法吧法律。 | ||
| 𣳔670: | 𣳔670: | ||
:3. 提議國會保、免任、罷任正案座案人民最高、院長院檢察人民最高;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補任、免任、革職審判座案人民最高;補任、免任、革職副正案座案人民最高、審判各座案恪、副院長、檢察員院檢察人民最高;決定特赦;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公佈決定大赦; | :3. 提議國會保、免任、罷任正案座案人民最高、院長院檢察人民最高;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補任、免任、革職審判座案人民最高;補任、免任、革職副正案座案人民最高、審判各座案恪、副院長、檢察員院檢察人民最高;決定特赦;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公佈決定大赦; | ||
:4. 決定贈賞勳章、徽章、各𢄩賞家渃、名號榮譽家渃:決定朱入國籍、推國籍、𧿨吏國籍或削國籍越南; | :4. 決定贈賞勳章、徽章、各𢄩賞家渃、名號榮譽家渃:決定朱入國籍、推國籍、𧿨吏國籍或削國籍越南; | ||
:5. | :5. 統領力量武裝人民、𡨺職主席會同國防吧安寧、決定封、陞、降、削軍銜級將、准都督、副都督、都督海軍;補任、免任、革職總參謀長、主任總局政治軍隊人民越南;𠶌據𠓨議決𧵑國會或𧵑委班常務國會、公佈、罷𠬃決定宣佈情狀戰爭:𠶌據𠓨議決𧵑委班常務國會、𠚢令總動員或動員局部、公佈、罷𠬃情狀緊急;𥪝場合委班常務國會空體合得、公佈、罷𠬃情狀緊急𥪝哿渃或於曾地方; | ||
:6. 接認大使特命全權𧵑渃外:𠶌據𠓨議決𧵑委班常務國會、補任、免任:決定舉、召回大使特命全權𧵑共和社會主義越南:封銜、級大使:決定談判、記條約國際人名家渃:程國會批准、決定加入或揕𢲼效力條約國際規定在款14條70:決定批准、加入或揕𢲼效力條約國際恪人名家渃。 | :6. 接認大使特命全權𧵑渃外:𠶌據𠓨議決𧵑委班常務國會、補任、免任:決定舉、召回大使特命全權𧵑共和社會主義越南:封銜、級大使:決定談判、記條約國際人名家渃:程國會批准、決定加入或揕𢲼效力條約國際規定在款14條70:決定批准、加入或揕𢲼效力條約國際恪人名家渃。 | ||
;條89. | ;條89. | ||